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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庆云分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明白纸
广大群众朋友: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切实发挥举报奖励在鼓励群众参与环境监督、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积极作用,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鲁环发〔2021〕6 号),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举报方式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寄送书面举报材料或者个人送达;通过“12369”网络举报平台、“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省环保督察热线(0531-66226110)进行举报。二、举报人需提供的信息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等基本信息及其违法事实,以及举报人本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应分别提供举报人个人信息并指定一位代表,未明确指定代表的以名列第一位的举报人为代表。三、奖励档次(一)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进行警告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二)责令违法单位、责任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三)对“散、乱、污”企业进行清理取缔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不足3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四)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3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五)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2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六)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40万元以上不足6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七)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限制生产、实施查封扣押(因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而采取的查封扣押除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或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处以60 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八)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 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或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移送行政拘留的,或者违法单位、责任人因建设 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重大缺陷 遗漏或虚假、结论不正确或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被实施行政处 罚的,或者违法单位、责任人因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被实施行政处 罚的,或者举报的单位被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后仍违规排放污 染物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九)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十)经人民法院判决“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 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在本条 第一款第(九)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经 人民法院判决“情节特别严重”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在本条第一款第九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200000元奖励(十一)举报人提供截至举报时间前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工资流水或者其他证据,能够有效证明其在举报前一个月内为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的,奖金翻倍。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举报人实施物质奖励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核查情况,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对举报人实施表扬等精神奖励。 四、对于恶意捏造歪曲事实的处理办法对于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或者冒领他人举报奖励的,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生态环境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庆云分局
2021年11月